2012年2月,刘先生的股票已增值至20万元,张小姐要求均分,而刘先生认为股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双方闹僵,来司法所咨询。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用于股票投资的15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张小姐不能要求分割。但双方结婚后投资股票取得的5万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小姐可以要求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