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法官称,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被撞旧车的损失是作为“第三者”周先生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的旧车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