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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毒驾交强险应垫付而非赔付

发布时间:2012年8月9日 浏览:3060 次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采编:

      

       未取得驾照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还是应该赔偿?投保人许可的驾驶人将自己撞伤了,交强险是否应该赔付投保人的损失?

 

  醉驾毒驾应垫付而非赔付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中关于醉驾、毒驾交强险要赔付一度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某网站的调查显示,70%的人认为这纵容了违法行为。而在研讨会上,第十七条也是争议的焦点。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法规部主任欧秋刚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颠覆。

 

  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目前的垫付费用最高为1万元。而征求意见稿规定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欧秋刚表示,交强险对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承担较为完善的损失赔偿责任是制度的终极目标,但考虑到我国的发展阶段以及现有交强险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定价机制,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件还不成熟。如果司法解释突破现行制度,将扩大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亏损面。

 

  欧秋刚说,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协会向最高院提交了意见。协会认为,应该规定为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不足部分由道路救助基金予以垫付。

 

  另外,虽然司法解释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但是这类交通肇事人事后可能同时要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案件追偿往往得不偿失,客观上就是保险公司为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买单,实际最终是守法的驾驶人或车主为此买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贾林青认为,从保险原理上来说,醉驾、毒驾不是保险责任,不应赔付,也不应该存在追偿权问题。

 

  也有专家认为这一条规定恰恰是司法解释的亮点。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李青武认为,第十七条虽然突破了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但凸显了交强险的功能和宗旨,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彰显了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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