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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2年7月4日 浏览:1421 次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采编:

   

        7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

 

   与1998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新《办法》将财政票据的使用和保管单独分列,同时在财政票据的分类、管理监督等方面增加了相关内容。

 

   《办法》对规定对象的称呼由1998年《规定》中的“收费票据”变更为“财政票据”。《办法》指出,财政票据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经营性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和《办法》不同的是,1998年的《规定》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等简称为“收费单位”。

 

   在票据管理上,《办法》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填写。财政部还表示,应当将电子化改革提升到财政票据的管理范畴,积极提高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在票据的种类划分上,《办法》将财政票据划分为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在这之前,《规定》中将收费票据划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再将专用票据划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形式。

 

   《办法》还将财政票据细分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罚没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十一种类型,并对不同联次票据的区分提出明确要求,例如通过采用的不同颜色来区分等。

 

   专家表示,此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将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提供,转载请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