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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在金钱面前为何总是那么脆弱呢?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4日 浏览:1966 次
      原本和睦的一对亲兄弟,却在父母的房产被卖时发生纠纷,甚至还闹上了法庭。最终,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给这两位兄弟算明白了房产账。   南昌律师
       家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的李氏兄弟父母有一套住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弟弟小李还没有结婚,父母就把当时还是公房的面积为4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了他的名下,让他和老两口一起居住。为了能增加些居住面积,后来哥哥大李出资在该房屋西侧建起了一处32.5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了弟弟的名下。1990年公房房改,哥哥以弟弟的名义向房产部门缴纳了房改费2100余元。后来父母相继去逝,哥哥便将此房屋卖给了附近的一户居民高某。高某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需要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协助办理,但弟弟却以该房屋产权归他所有,他并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哥哥大李多次找到弟弟协商,并表示自己为该房屋付出了诸多财力和物力,应该有权处置该房产。兄弟二人争执不下,最后哥哥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官给个明断。   
       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氏兄弟争议的焦点是原45平方米公房经房改后的产权归属问题及32.5平方米自建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经走访房产部门,法官了解到承租房产公房的职工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按照1990年情形,弟弟小李没有住房且与父母一同居住,是符合当时租住公房政策的。按照黑龙江省政府房改文件要求,只有原承租公房的职工才有资格参加房改,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哥哥虽然以弟弟名义缴纳了房改费,但该款是扣除国家政策性补贴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不是房改房屋市场价格对价的金额,所以不能以实际交款人认定为房改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以享受国家承租政策和房改政策的人认定,所以弟弟小李是45平方米房改房屋的所有权人。自建的32.5平方米房屋,是哥哥大李出资建的,虽然后来也登记在弟弟名下,但是应以实际所有人为准。    
       故判决该处房产应为李氏兄弟按份共有,其中4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弟弟小李,32.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有人为哥哥大李所有。南昌律师事务所www.wuzhonghu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