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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些细节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4日 浏览:1377 次
  在现下,中国离婚率不断的上升,随之出现的各种纠纷也不断的出现,虽然离婚只是改变两个人的生活形态,但,离婚也会牵涉出一大串问题,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子女赡养费,如里还涉及刑事或民事纠纷,那问题就更麻烦了。今天我们就由法律专家来专门就这离婚问题讲一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人注意的一些细节。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孩子随一方生活,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更改,对方则要求将孩子的名字改回来,否则不负担抚养费,那么这种情况怎样解决呢?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子女的姓名更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种做法也与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
  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两个司法解释。
  根据《婚姻法》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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