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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件的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浏览:3846 次
  每年死于交通事故中的人数中国达到了上万人,甚至上十万人,成为了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之最。若统计交通事故事件次数或加上受伤人数,那中国的交通死亡人数将达到上百万。
  我国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也是世界最高的,为27.3%,而美国为1.3%,日本只有0.9%.拿两个规模相当的城市比较,北京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14%,东京则为0.7%.近百万的伤亡绝对数值是上届亚运会主办过卡塔尔人口(2008年最新估算为 778,000人)的1.2倍以上!为什么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交通事故致死率都居世界第一呢?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驾驶员人文素质较低,交通法规意识较淡薄;第二,对交通事故致死罪判刑过轻,造成交通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以致出现了“撞死白撞”的观点。
  更有甚者,有些司机认为把人撞死比撞伤更“合算”。新的交通法规以交通事故对司机无责最高赔偿10%,随然摆脱了以前司机承担权责的诟病,但却减轻了司机作为交通肇事主体的法律责任,缺乏对行人、乘车人和骑自行车人三大受害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是对广大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避责任留下隐患。新规定并缺乏对司机主体的严格处罚,不能体现世界交通保护弱势群体的应有要义。日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之所以是世界最低,就是因为它对交通肇事罪惩罚最严。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我国多年的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显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加害者是机动车驾驶员,而行人、乘车人和骑自行车的人是交通事故中的三大受害群体,死亡人数中的四分之三是行人、乘车人和骑自行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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