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晓光负主要责任,鹿泉市公路管理站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董晓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0mg/100ml。
2012年2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晓光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方认为董晓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判处其死刑。原告方律师也控诉应判处肇事者死刑。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董晓光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刑。
醉酒被告人被判无期
2013年4月26日下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晓光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董晓光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不是很深;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鹿泉市公路管理站在案发地点施工不规范,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鹿泉市公安局、鹿泉市交通局未能尽到交通安全监督及路政检查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均有次要责任;董晓光系初犯,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董晓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经济损失中的合法有据部分,法院认为,董晓光及鹿泉市公路管理站、鹿泉市公安局、鹿泉市交通局应予赔偿。鉴于董晓光及鹿泉市公路管理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且赔偿数额远大于应予赔偿数额,附带民事部分不再判决。
判决结果省内罕见
对于此案的判决,记者咨询了两位律师,他们认为,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醉酒的交通肇事者,在全国并不多见,而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更是罕见,可能是省内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