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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综复杂的继承案例

发布时间:2013年4月26日 浏览:1914 次
 张某婚前有瓦房8间,于196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和女儿张丙。1968年,蒋某死亡。张某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张甲结婚后离婚,女儿张A跟随张甲一同生活。张乙未婚。张炳与赵某结婚,生下儿子赵B。后张某与再婚的齐某结婚。齐某与前夫育有两子,均已成年,独自生活。1993年,张某自书遗嘱: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张丙4间。1992年存的2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该遗嘱符合程序并经过公证。1994年,张某病故,齐某伤心过度休克。张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张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张某的稿酬3万元。除此之外,张某再无其他财产。在张某的财产继承上发生纠纷。
 
    本所律师分析:
    本案错综复杂,需要理清关系,一步一步地解决继承问题。
    第一点,张某的财产有哪些?
    张某的遗嘱有效且通过公证,所以张某的财产应分为遗嘱继承部分和法定继承部分。
    遗嘱继承部分就是遗嘱中列明的8间瓦房,2万现金和一幅名画。法定继承部分是后来出版社寄来的稿费3万元。
    第二点,确定继承人
    张某遗嘱中的继承人有齐某和张丙。好友康某并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因为遗嘱继承人也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或者国家。
    那么,在遗嘱继承人中,齐某和张丙都是后于张某死亡,所以两者都已经继承了张某的财产。而两者死亡后,他们的份额应当由各自的继承人转继承。齐某的份额4间瓦房及2万元现金由齐某的两个子女继承,张丙的份额4间瓦房由张丙的丈夫和孩子继承。
    对于康某,因为他是受遗赠人。法律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赠方可生效。康某并无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就死亡了,所以该遗赠无效。遗赠的名画应当作为法定继承财产处理。
    所以法定继承财产就有一副名画和三万元现金。
    本案中,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齐某、张甲、张乙、张丙这四人。法定继承财产应当平分4分,由四人一人一份。其中齐某的份额由其两子女转继承,张丙的份额由其丈夫及孩子转继承。张乙的份额归期个人所有。张甲由于先于张某死亡,其继承的份额由其直系亲属及张甲的女儿张A代位继承。
      
    本所律师提醒:
    本案中,涉及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继承人的确认等等情况。案例看似错综复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的是更加离奇的案例。所以,继承这项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业务,应当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分析,否则往往遗产分不清楚,家人也伤了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