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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8日 浏览:12159 次

戴某(女)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已满18岁。婚后由于戴某与刘某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虽然勉强在一起生活,但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尤其是最近几年,刘某某根本不关心戴某的生活和工作,对戴某表现的非常冷淡、轻视和疏远。2010年开始双方就开始分居,至今已3年有余,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管理各自的生活和工作,从不通信往来。2012年初至今,戴某多次联系刘某希望沟通交流,刘某均不见面。戴某与刘某双方之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完全没有继续的可能和必要。夫妻双方名下有房屋两套,存款若干,汽车一辆及戴某名下住房公积金等。

南昌律师受托后,积极查找相关财产信息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信息等。通过调查了解后得出:

1、戴某和刘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婚后夫妻感情并不是很好,特别是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判决其双方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2、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因已成年,虽然不存在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但是因其是在校学生,生活费应由双方继续支付,因此双方可协商确实在子女工作之前继续跟一方生活的问题,另一方支付一定生活费;

3、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房屋两套,大房子是双方婚后购买,小房子是刘某父母房屋拆迁后置换所得,汽车、公积金等都可以依法分配。

最终戴某与刘某在法官主持下,南昌律师积极参与、协调下达成调解离婚。子女继续跟踪戴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1000元至子女就业能独立生活为止;小房子归戴某,大房子其中四分之一归刘某,四分之三归作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归子女所以;汽车、住房公积金等归戴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