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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同居关系不受保护,但是财产子女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5日 浏览:1618 次

近来,南昌律师了解到一场同居关系的纠纷。据了解,男女双方已经同居七年,但是由于后面两人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闹矛盾,所以两人分手,但是对于两人的孩子和财产上分割起了分歧。

南昌律师了解到,2005年男子罗某和女子韦某在相识之后,两人便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直到两人闹矛盾都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两人在相识的第二年便有了一个小孩,但是双方在同居的情况下经常因为生活琐事闹矛盾,罗某认为已经无法与韦某无法生活下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孩跟随自己生活,并独自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抚养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女孩罗小妹并独自负担抚养费,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他人利益,被告亦同意。据此,判决非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并负责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罗某和韦某的关系虽然受保护,但是在两人同居之后所生的小孩和两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法院对于罗某的提议在韦某同意的情况下,判决非婚生的小孩随原告生活,而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