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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律师之工作时间因斗殴伤亡属不属于工伤范围。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4日 浏览:7119 次

我们知道,在工作中,难免会手上,所以,公司一般都有工伤保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工伤这一块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对于一些伤害到底属不属于工伤范围,比如说,在工作时间内因斗殴伤亡属不属于工伤范围。

下面,南昌律师为您介绍一个案例来说明工作时间斗殴伤亡是不是属于工伤范围。

A公司业务员张某(本案死者)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B公司业务员侯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后平息。后双方再次发生抓打,在巷道里张某用力猛烈推搡侯某,侯某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张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张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05728,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文(2005)第547号认定张某为工伤。A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15日市府复决字(2005)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局作出的547号工伤认定。A公司随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张某与他人斗殴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张某伤亡后其父张定富申请工伤认定。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执法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认定第三人之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其受伤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张某等人与侯某发生争执抓扯,据庭审陈述,意图是为自己的公司在房产市场多占份额。但此举并非其工作职责。张某的职责很明确: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售房宣传广告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售房广告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故其死亡与履行职责无关。

二、人民法院有权对张某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定

依据(2005)达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某在与侯某的互殴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强凌弱,鉴于张某在斗殴中已死亡,故公安机关未对其斗殴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张某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公安机关虽未作出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张某与他人斗殴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张某的死亡并不属于工伤。根据我国的《工商保险条例》相关的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所以,说之前的工伤鉴定也是错误的。可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的所有伤害都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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