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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浏览:1745 次
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为企业提供上述工作职责者即为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上需填写工作单位,如果不在职无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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