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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6日 浏览:1536 次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采编:

      <<住房城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5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收入多少为中等偏下、外来务工人员务工期限等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及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办法明确,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提供,转载请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