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联系人:吴律师
手机:13607060493
邮箱:1105401902@qq.com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942号
QQ: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公共场所摄像头安装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3日 浏览:1722 次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采编:

      

       近年来,许多省市大力展开“科技强警”,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以智能视频监控为主,将交通、治安、社会公共视频等监控资源进行整合,同时设立电子警察、智能卡口,路边报警对讲系统,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点、线、面”全覆盖,可以说一切尽在监控中。在警方为“天眼工程”的效果欢欣鼓舞的时候,也有不少法律界专家学者开始对摄像头密布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之间的矛盾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也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在运用先进设备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国家应该对如何安装、如何使用监控设备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立法。应对摄像头带来的隐患,制定专门的法规急需提上议事日程。这样,人们就不会为大街上安装的探头而恐慌。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提供,转载请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