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采编:
近年频发性侵幼女事件,民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声高涨。
嫖宿幼女罪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立法原意为“严惩嫖宿幼女”。虽然嫖幼罪起刑点较高,但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远低于强奸罪的死刑。现实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认为惩罚过轻。习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从七年到十四年不等。由此,民间多认为该罪成为钱权的“保护伞”。
嫖宿幼女罪被质疑的另一点是其对幼女的“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污名,身体受伤害外,精神再受伤。
目前,法工委已立项,将调研“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
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条款,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并规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也就是现行的刑法规定。
这一条款在7天前的3月6日,草案修改意见中还并未被提及,为何会在短时间“逆转”?
当时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并没有解释这一修改的理由。直到当年4月,法工委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出版并解释称:“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说:在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并被采纳。
陈兴良在书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13年后的2010年6月,法工委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时候,对当时的立法原意作出了正式解释: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和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
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法工委的解释,但民间则更多地认为,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是在纵容犯罪。
反对声四起
民间要求废除此罪名,除了认为该罪会导致逃避惩罚,还担心涉案幼女的污名化问题
随着习水案等多起嫖幼案的发生,民间反对这一法条的声音越来越响。
这一罪名因法定刑上限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经常被称为有钱有势人的“免死金牌”和逃避重罚的“保护伞”。
吕孝权对自己承办和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此类案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很多嫖宿幼女案件当中,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是有钱人和公职人员。
在他代理的江晓丹等少女“卖淫”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有一人拥有公司,一人是村主任,一人是退休公务员。
6月25日,事情有最新进展。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立项,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提供,转载请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