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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双方入用者存在欺诈可以无理由辞退

发布时间:2012年6月20日 浏览:1696 次

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采编:

在劳动双方签订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聘用单位发现应聘并上岗者存在欺瞒过去事实真相的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胡某应聘到费县某超市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 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4日。胡某申请保安,月工资 1200元。劳动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11年3月,超市以胡某有过犯罪记录,档案中隐瞒了个人处罚资料为由,作出辞退胡某的决定,未给予胡某任何经济补偿。胡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驳回胡某的申诉请求。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市提供的法院刑事判决及任职申请表证明胡某曾于2006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在入职时在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被刑事处罚的记录,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超市有权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信息由南昌律师、吴中华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