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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西省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浏览:2289 次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西省
1、五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0
2、六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4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西省)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2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1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注: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西省)
1、七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8个月
2、八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九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4、十级伤残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西省)
1、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2、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