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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的推出让广大文学和音乐人骂声不断

发布时间:2012年4月10日 浏览:1762 次

  近期,在公开场合,众星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内容的痛斥盖过了所有奖项,高晓松、宋柯、汪峰、林夕、韩庚、周笔畅等音乐人进行联名抵制。宋柯对修改草案中引起争议的数条条款进行反驳,直言该条款“若实施会打击音乐根基,使音乐事业倒退”。高晓松更质问:“为什么音乐行业低人一等,被所谓的集体管理组织去授权,去定价?新著作权法草案有关音乐的部分,严重剥夺了音乐人对作品和唱片的处置权。”

  针对草案69条,宋柯称只会加剧互联网盗版:“中国目前的互联网环境基本是盗版,基本上权利人没有从互联网收到任何收益。这种情况下,还出台了新法69条,为什么音乐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新法却要去保护那些有千亿资本的互联网巨头。”

  汪峰微博写道:我认为有些事情是不可以被讨论的,比如生与死,爱与恨。版权对音乐人就是生与死的问题。我一直认为在中国做音乐的音乐人是最可爱最伟大的,因为要面对太多的不公平,现在连基本的生存都要被剥夺。

  著名评论员石述思曾博客写道:

  因为转载了俺稿件的很多媒体都不给钱,俺也懒得催,为这点小钱费那么大劲儿不值得当的。革命靠自觉吧。因此很感激那些用了俺的东东给寄个块儿八毛的媒体,真的,在一个小偷遍地的年代,你们真是圣人。
 
  其实俺不是特同情盗版遍地的好莱坞制作人,你们美帝搞个DVD第九区,片源少,还贼贵,严重影响祖国靠文艺和平演变的进程,还好有盗版,搞得很多好莱坞巨星在中国名气和李宇春差不多,来不差钱的中国挣足了演戏和代言的银子,因此他们似乎对中国有没有著作权法也不怎么在意。

  政府部门的权衡是:假如民意是习惯性消费盗版,惯着他们比维护著作人权益要对推动和谐社会更有利些。因此,即使千呼万唤,新出台的著作权法草案不可能让音乐人满意。其中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更是激起愤怒口水一片。前者明确,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后者加个前提: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音乐人称,46条在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而48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

  不置可否,一条法律的出台不管是不是众多专家和学者共同商讨出来的,但是它的发布遭到主流制约人员的一致骂声,相比还是需要反观是否正确的。

南昌律师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