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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销诱发的非法拘禁案件的原因及预防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7日 浏览:2522 次
传销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地区之间连接更加紧密,传销违法活动呈现出抬头之势,尽管国家不断地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因传销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层出不群,传销危害不容忽视。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自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共受理因传销诱发的非法拘禁案件19件,占同期受案总数的10%,涉案人数80人,涉案人数占同期涉案总人数的5%。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传销型非法拘禁案的基本特点

  (一)从主体身份来看,被告人基本是外地人员,且犯罪低龄化,具备一定知识水平。被告人大都来自四川、湖南、湖北、河北农村等相对贫穷的地方,其中仅四川、湖北籍被告人就有28人,占总人数的35%;犯罪年龄年轻化,20至30岁为主要群体,占全部被告人的90%,另有7人为涉世未深的“90后”。小学文化占24%,初中以上文化学历的占72%,其中有3名被告人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大专毕业生。

  (二)从犯罪手段来看,主要是采取欺骗、劝说、恐吓的手段。大多数被告人自己原来也是被亲戚、朋友、同学、同乡欺骗参加传销组织的,也是受害人,但是被传销人员“洗脑”后,又采用同样手段欺骗自己的亲朋好友,将人骗来后,或好言劝说,或威胁恐吓,甚至进行殴打,并将人拘禁起来,直到经过强迫听课、解说,使其同意加入传销组织。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受害对象已经从特定的传销人员的亲戚朋友转向不特定的网友。比如一种是女网友以各种方式要求见面,受害人被美色所诱而上当。还有一种是传销组织者在网上发布高薪招工信息,被害人来面试时而陷入传销组织中的。

  (三)从组织形式来看,团伙犯罪是此类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要形式。每一个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由其上线发展来的会员,并且同一个上线发展的会员大多在一起集体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这样在会员中间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而且对被骗来的新成员需进行一段时间的“洗脑”,使其真正加入传销组织,这种犯罪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配合,减少作案阻力。从起因传销诱发非法拘禁案件分析来看,团伙犯罪占100%。

  (四)从犯罪地点看,均发生城市村庄或城乡结合部,较为隐蔽。都市村庄或城乡结合部的房屋,或比较偏僻,或隐蔽性强。被告人数众多,对被害人看守严密,使被害人无法和外界联系、求救,逃跑难度大,解救十分困难。在办理的案件中,众多被害人都是通过趁人不备逃脱及通过他人举报被公安人员解救的。我院办理的非法传销案绝大部分发生在城乡结合部民房。

  (五)传销型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在我院公诉科受理的19起案件中,其中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有4起,一起是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遭受部分传销组织成员殴打死亡,一起是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因逃跑坠楼身亡,二起是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因逃跑摔断脊椎,造成重伤。三起是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被传销组织人员抢劫、勒索、殴打转化为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在其余十几起案件中,被害人因不愿加入传销组织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最长的有14天,短的也有1天。

  二、传销型非法拘禁案的成因分析

  (一)被害人因致富心切,盲目相信而被骗参与传销。受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影响,农民工外出务工人员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之势。而被害人自身警惕性不高,当传销人员向其吹嘘本地工作有多好,工资有多高之时,往往不假思索,盲目乐观,对所去地方工资水平,所干工作细节不加了解,轻信片面之词,被带到传销窝点才傻了眼。还有一些被美色、高薪所诱,去见所谓的网友,却不知网络的另外一端传销组织者早已织好了一张大网,等待他的到来。

  (二)对外来流动人员疏于管理。由于流动人员外出务工不需要任何手续,到务工地点,又不主动进行登记,而用人单位也不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因而造成政府部门无法掌握此类人员的信息,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传销活动同样具有流动性这一特点,因而在其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前或群众举报前,很难被发现。

  (三)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对城乡结合部、市区附近村庄房屋出租的监管不规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很少有居民将房屋出租后履行登记手续,而且房屋出租者一般只管收钱,根本不管租房者的身份和职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现象没有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管理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为传销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活动场所。

  (四)社会法制宣传不到位。传销人员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即使有些是大专文化,长期听传销课,也被深深洗脑。绝大多数被告人,并不知道其非法拘禁行为是犯罪,受到法律处罚时才后悔莫及。传销人员做着发财梦,彼此之间互称主任、朋友,甚至有的被告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是在帮助被害人走上一条致富之路。

  三、针对传销型非法拘禁案预防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工作。现在打击非法传销主要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必须要等发生了非法拘禁行为才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起不到预防、保护的作用。对于传销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多的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犯罪予以惩处。希望更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从源头上断掉传销型非法拘禁。

  (二)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应分为两部分。一方面针对广大群众,让其了解传销组织的方式,手段,认识传销行为的违法性,宣传群众拒绝参加传销,并警示群众传销组织拉人头的方式,避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针对传销人员,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旧小区等传销聚集多发区加大宣传力度,以鲜活的案例,生动的法律条文让传销成员了解非法拘禁行为是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加强对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力度。从实践来看,传销犯罪案件多发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因而,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出租的管理,通过对房屋出租户的法制宣传,使其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确保出租房屋不用来进行传销违法活动,这是打击传销违法的釜底抽薪之举。对明知是传销团伙还继续为其提供场地的,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厉处罚,彻底斩断传销滋生的物质条件。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强和社区、居委会以及行政村的联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及时发现传销违法活动,及时给与打击。

  (四)坚持打防并举,形成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合力。相关部门要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各项关部门应将打击传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包片分组负责制,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因传销违法活动引起的犯罪行为查处力度。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犯罪分子、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分子等,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有举报,就能够及时出击,使打击传销执法行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