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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 浏览:4381 次
江西弋阳城市管理者拍卖人行道摆摊 称为照顾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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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江西弋阳县城市管理者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城市管理者局表示,此举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拍卖方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蔡华伟绘

人民日报5月13日报道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市管理者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市管理者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

人行道缘何成了“拍卖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经营者:“我租的门面房,人行通道还要自己掏钱租回来”

“怎么办呢?不咬牙叫价就没了摊位,生活来源都会成问题”,5月11日,中午时分,弋阳县广场路丰泽商厦前的人行道上,王和生情绪激动地告诉记者,上有90多岁的老母亲,自己患有糖尿病,4年来就靠这个水果摊谋生,“几平方米的人行道,一年要交6000多元,风里来,雨里去,算是给城市管理者局打工了。”

不到两分钟,记者身边聚集了七八个流动摊点的经营者。

一小摊主说:“一天卖200元水果,一月要交几千元,除掉本钱,再除掉租金,根本赚不到钱。”

“为什么不严格审查参加拍卖者的身份呢?他们内部人参加拍卖,故意抬高价格,到手了又加价租出去。”

“我租的门面房,人行通道还要自己掏钱租回来?”

……

3月6日,弋阳县城市管理者局在城区贴出《通知》,称将对城区所有临时占道经营摊点“定位定员”,要求摊主们在3月11日前到城市管理者大队登记资料,在3月15日前往该大队拍租摊位,并交300元保证金。《通知》还附有“规划后的临时摊位图纸”。

《通知》称,临时占道拍租摊位的期限为一年,拍租成功后现场签订临时占道协议书,并于次日交纳一年的临时占道费,如未按期交纳,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内容中还注明,夜宵、报刊亭以外的摊点,占道费用按季度收取。

对于未拍租的摊点,城市管理者部门将进行取缔并予以罚款。

《通知》贴出后,城市管理者大队开始大力清理城区摊点,要求城区的流动摊点和夜宵摊全部停止经营。

3月12日—21日,城市管理者大队在其会议室举行了多次摊位竞拍活动。摊位底价视地段、摊点类别而定,有的700元,有的1100元。

李奕华夫妻去年花1.4万元在胜利路租了间门面,今年3月店铺门口马路就被划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块,底价都是1100元,“不参与竞价买下来,别人拍去了,自己家的小饭馆还怎么开呢?”无奈,夫妻俩买下了其中一块,花了1300元,“另一块叫价太高,1900元,我资金周转不开,就没要,好在也暂时没人拍走。凭什么门口的马路还要自己掏钱,参加拍租?”

记者看到,摊主们提供的收费票据中,统一开具的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众多摊主反映,对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很费解。

至于为何收费名目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弋阳县城市管理者大队大队长诸庆华向记者解释:“由于软件方面的问题,电脑打发票时出不来‘占道费’,只能用‘占道挖掘费’替代了,其实收的就是‘占道费’。”

据了解,此次拍租之后,城市管理者部门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其中,28家夜宵摊点共收费101600元,41家流动摊点共收费37790元。

城市管理者局:“只能采取拍卖方式,这样才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这次竞价拍租效果很不错,超出了我们的设想,方向是对的,县领导肯定,老百姓满意,”弋阳城市管理者局副局长舒弋明信心十足地表示:“采取这种方式管理摊点,是根据go-vern-ment的16字方针‘定点安置、行政许可、有偿经营、规范管理’来的,这也是向上饶兄弟县市学来的经验。因位置很有限,所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未超过收费标准,低的1000元,高的1.6万元,‘愿者上钩’。”

“你说怎么办,下岗、伤残人员多,工作不好找,都要求摆摊设点,只能采取拍卖方式,这样才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舒弋明强调,此举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同时让整个城市整洁卫生,“百分之百保证没有工作人员和亲属参与”,“做不到人人满意,只能有人做出牺牲。”舒弋明说。

对于目前拍租后的管理状况,诸庆华强调,总体来说规划很好,“县领导在大会、小会上都给了我们表扬,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我们一分都没留”。

记者反复追索竞价拍租的法律和文件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城市管理者大队提供了一份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城市管理者大队副大队长董和强说,弋阳县按照每天每平方米7毛钱收取占道费,记者推算一下,按一个流动摊点6.25平方米计算,每年占道费不超过1600元,“就是因为竞价拍租,才把价格提高了,我们也要尊重市场规律的调节”。

谈到竞价拍租公共资源的依据何在,舒弋明立刻答复,“《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得很明确,我们做事都是有依据的。”董和强与另外一个同来的城市管理者局某股长立即同声附和,“对,第三条,就是第三条”。

记者问能否提供一本《管理实施办法》作为参考,诸庆华称,大队没有《管理实施办法》,局里有。其他3人则几乎同时说没有,很难找到。董和强说,“网上都有,回去查,一查肯定查得到的”。

然后很快转移了话题,记者立刻把随身的手提电脑拿出来上网,查到《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内容为“省人民go-vern-ment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go-vern-ment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记者请董和强和另外一个同来的城市管理者局某股长看过后,他们马上说,“哦,记错了,是第十条,就是第二章的第三条。”记者马上查到第十条内容为“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专家,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问到这里,记者发现,在场的几人脸上似乎有些不高兴了。

记者继续问竞价拍租的依据何在,舒弋明副局长一字一句地反问记者,“河道采砂权不是拍卖吗?国土使用权不也是拍卖吗,为什么街道不能拍卖?难道拍卖河道采砂权、国土使用权你查到有什么依据吗?”

舒弋明表示,“当然,我们从来没干过拍卖,难免经验不足,出些问题也是正常的。”

诸庆华说,“我们也是试验,真要群众意见大,大不了把钱退回去就行了。”

居民:“只负责收钱,谁来管理呢?”

5月11日,黄昏时分,记者来到靠近滨江公园的胜利路。

“他们根本不按市场规律办事,普通百姓都明白,城市街道是公用设施,城市管理者部门的职责是管理好市容,凭什么由他们主持拍卖?你们可以看看,弋阳县城大街小巷到处是‘牛皮癣’和乱涂乱画,该管的不去管”。胜利路一个夜宵摊主说道。

记者找到了粮食局下岗职工姚细林,就是他拍出价格最高的一个摊位,一年租金为1.6万元。“我摆摊7年了,实话实说,交点占道费、卫生费、排污费等管理费我们没意见,原来我们一年也交2000块左右,可这次由管理部门主持城市街道拍卖收费我们想不通,多次去城市管理者局、信访办反映都没有下文,舒局长说这种做法是合法的,go-vern-ment支持他们这么干。”

一位摊主说,“拍租摊位时,当场就有人质疑有些条款不合适,应该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修改,主持拍卖的舒局长竟然说‘在这里我说了算,你不要就出去’!”

“真要有人拍走门口的马路,肯定影响生意,都是夜宵呀,没办法,只能打架了,管理部门不是人为制造矛盾吗?”李奕华说。“没办法,店门口也一定要划摊位,堵了我们的大门,要开门只好把摊位买下来开路啊。”

附近居民更是叫苦连天,“原来还是临时的,现在好了,一责问经营者,人家说是发证合法经营,油烟熏人,大小便、污水横流,噪音刺耳,只负责收钱,谁来管理呢?谁来负责呢?”

专家:“go-vern-ment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

对于公共资源(设施)能否通过市场手段运作,一直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go-vern-ment管理城市,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城市竞争能力,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但是,很多城市的公共资源(设施)正被某些部门或群体毫无顾忌地挪为“私用”,公私不分的状态事实上已形成,为此,通过市场手段来规范也可以试验。

但也有专家称,经营公共资源一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二须程序合法,两者缺一不可。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吴中华认为,城市管理者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的竞价拍租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城市管理者部门不具备相应职责。另一方面,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是收费的必要条件,而出于创收目的竞价拍租显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县城市管理者部门将临时占道收费通过竞价的方式变成固定期限的经营场所,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城市道路是公共设施,这是妇孺皆知的,go-vern-ment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梁木生表示,“城市管理者局是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无权改变城市道路的公共性将其变成商品,更不能通过公权力将自己转变为商人。”

梁木生认为,“该事件中,即使有关部门愿望是好的,目的是合理的,也有很多问题可以质疑,比如拍租主体合不合法,客体合不合法,行为合不合法,程序合不合法,所以除了要立即停止执行荒唐的拍租行为,更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产生了社会危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