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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0日 浏览:2066 次
一、什么是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一定的考验期间里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中国刑事辩护网赵
    二、缓刑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结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得出缓刑的适用范围是: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考察及其应遵守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余罪的处理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六、缓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1、针对轻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
     2、暴力犯罪,比如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适用缓刑也很谨慎;
     3、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
     4、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适用缓刑所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