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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一定是旅游公司免责的理由吗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0日 浏览:1251 次
春节前,毛琳决定同家人过一个浪漫的春节,遂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旅游公司组织到国内一著名景区过年,收费标准为1200元/人,并约定如景区发生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等,可变更或取消行程。孰料当他们到景区后,因大雪封山他们只好在景区附近旅馆住下,节后都未能进到景区。

  回家后,他们了解到,其实在出发前大雪已经封山了,旅游公司是知道景区发生雪灾的,却不愿告诉他们。毛琳找到旅游公司要求退款,旅游公司却称雪灾并非其所能左右,拒绝退赔任何费用。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也指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表面看来雪灾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旅游公司的理由成立。但实际上,从该事件的具体情况看,旅游公司不能免责。

  一方面,旅游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虽然旅游合同中已约定,如发生暴风雪等,可变更或取消行程。但旅游公司作为专司旅游的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发前对景区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尤其应密切关注可能对行程产生影响或阻碍的气象变化及其他自然现象,以确保游客能按约定的具体旅游线路、时间游览。旅游公司行前明知景区已发生雪灾而不告知,既违反了合同义务,也损害了游客及时知情并对行程进行重新规划与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旅游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根据旅游合同的特点,即使旅游公司与游客们没有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作出约定,旅游公司也应在出发前将景区发生的影响旅游的特殊情况告知他们。再一方面,旅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旅游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毛琳他们花费了资金与时间,却未能达到旅游的目的,对此,旅游公司应当要么重新安排他们旅游,要么退回他们所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