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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4日 浏览:2438 次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已有上百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各地做法不一,量刑标准也有差异。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司法解释,规定了统一的量刑标准,有利于打击欠薪,也有利于司法裁决。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之后仍不支付的,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中所称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从轻或减轻情形,在该解释第六条中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