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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的方法和技巧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浏览:3266 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的方法和技巧:
    1、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2、因章程规定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而解散的。
    A、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的程序和方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B 、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意:
    1、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D、清算方案制定和实施: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注意:
    1、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之日或者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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