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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调解概念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浏览:1776 次


   行政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说服、疏导之下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我国的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同时,有权对相关的民亊纠纷进行调解,目的是为了迅速、便捷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权利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民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解决民事纠纷的特点是:由仲裁委员会解决民商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具有民间性质,它解决的民亊纠纷特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程序的启动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程序需依照法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依法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的受理、进行和裁决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定的仲裁程序,否则仲裁裁决会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1.仲裁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道德。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仲裁的结果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方。仲裁委员会制作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功能主要是预防民事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公证也能解决民事纠纷,这是因为:
   当事人可以在和解的基础上申请公证,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使因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发生仲裁或者诉讼,因为经过了公证,也会减轻或者免除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
   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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