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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未遂如何论处|南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浏览:1289 次
    今年6月,卢某手持3张假信用卡来到北京。为了“测试”一下卡的性能,卢某拿一张信用卡在一家饮料店买了价值10余元的饮料。消费的成功令他兴奋不已,于是就想“买点贵的东西”。
   下午6时,卢某来到王府井饭店的专卖店,挑中了一款标价为1.4万余元的手包。
   店员在为其划卡时,觉得卡有点薄。于是,几名店员一边稳住卢某,一边报了警。卢某被当场抓获,警方从其身上另搜出2张未使用的假信用卡。
   处理结果
   虽然卢某诈骗未遂,但经鉴定,卢某欲诈骗的名牌手包进价9600余元。今年7月29日,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卢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韩晓荣检察官说,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伪造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亦属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卢某未骗到手包,虽属于诈骗未遂,但仍可按信用卡诈骗定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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